中安在线讯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共25条,主要围绕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行政行为、公平合理定价、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明确相关政策规定,以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规范收费行为,着力提高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效率。
《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市县开展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行政机关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市场形成,除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针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安徽还建立了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与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防止随意设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同时明确了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本部门预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价格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控制利润率。
此外,为防止价格放开后,出现收费大幅上涨和随意要价,《办法》列明了四种禁止性的规定,即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委托方进行交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
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办法》还重点明确了五条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办法》规定,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并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或部分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收费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进行遏制。《办法》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并可以根据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市场情况,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诚信纳入当地信用体系。
安徽举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发布会
10月27日,安徽省举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安徽省物价局局长陶方启出席发布会并发布新闻。
安徽省物价局局长陶方启:
新闻界的朋友们:
《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近日公布,并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安排,下面,我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作如下发布: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5年1月1日,我省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同步实施了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清单实施以来,对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企业缴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但是,规范涉企收费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不规范收费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一些中介服务机构依托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评估论证、技术审查、检验鉴定等服务;少数中介服务市场尚未完全放开,竞争格局难以形成,垄断性的收费较高较乱,增加了企业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企收费清理工作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落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必要从制度上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此外,出台《办法》也是推进价格改革,转变价格监管方式,加强依法治价,健全价格监管法规体系的现实需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围绕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行政行为、公平合理定价、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明确了相关政策规定,以此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规范收费行为,着力提高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效率。
首先,《办法》支持中介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公平竞争。一是明确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工作,推进中介服务机构改革。二是破除垄断,强调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应当同等对待,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每个市县开展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三是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市场形成。除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中介服务机构自主定价,目的也是促进竞争,支持中介服务市场发展。
其次,规范行政行为。除了要求行政机关对中介服务不得设置执业限制外,还重点针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制定了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与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防止随意设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同时,明确了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行政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本部门预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规范定价行为。一是明确了中介服务机构自主定价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二是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据中介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三是价格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控制利润率。四是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定原则和程序,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为防止价格放开后,出现收费大幅上涨和随意要价,《办法》一方面规定了中介服务机构自身要加强内部管理,诚实守信经营,并列明了四种禁止性的规定:即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委托方进行交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另一方面,对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提出了要求,强调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和诱导本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推动中介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第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中介服务收费逐步放开的情况,在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以及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还重点明确了五条价格调控监管措施:一是制定价格行为准则,对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中介服务收费,《办法》规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自主定价。二是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跟踪、采集、分析、研判中介服务市场收费变化情况,为调控和监管相关中介服务收费提供决策依据。三是开展约谈告诫,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并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四是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过快上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或部分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收费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进行遏制。五是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并可以根据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市场情况,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诚信纳入当地信用体系。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中介服务收费主体和监管主体的责任,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责任,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主体责任,行政机关的落实责任和政府监督责任等。突出主体责任有利于各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归纳起来,这次出台的《办法》具有四个方面的明显特征: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规范企业反映较为强烈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以及价格放开后一些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操纵市场价格问题。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公平竞争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办法》明确的不少政策措施具有创新性,有的在全国也是首创之举,比如,破除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每个市县开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针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限定利润率,严格控制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针对放开的中介服务收费,采取包括公布价格行为准则、价格监测制度、约谈告诫制度、价格干预、价格诚信档案等五条调控监管措施。
四是坚持从源头治理防范。包括放开市场、促进竞争、推动脱钩、破除垄断经营,行政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强化放开的中介服务收费调控监管等,这些都是从源头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规范。
下一步,省物价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政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我们相信,《办法》的实施,必将对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借此机会,我们也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对我省涉企收费监管工作予以更多的关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办法》知晓率的同时,多到企业进行采访,实地了解《办法》和各项涉企收费监管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宣传典型,曝光违规案例,共同营造有利于《办法》有效落实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