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效率,规范评估程序,保证技术评估质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环保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评估。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环评文件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 技术评估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条 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评技术评估人员廉政守则,保守企业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章 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登记
第六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报告书12份,环境影响报告表10份及项目区域影像资料)和技术评估委托书到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办理技术评估登记。
自登记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在30个工作日之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
第三章 技术评估项目负责制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实行项目负责制。评估中心根据建设项目特征,确定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该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工作,并对技术评估质量负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审查项目环评文件,及时与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沟通,确定技术评估要点,制定技术评估工作计划,组织专家参加项目现场踏勘,召开项目技术评估会议,起草技术评估报告。
第九条 对技术评估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应向评估中心分管领导会商议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环保厅领导和国家级专家咨询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个人身份对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工作提供咨询或担任顾问。
第四章 技术评估准备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及相关规定,确定技术评估方式( 技术评估会议、专家函审、评估会议和专家函审相结合等方式),同时报评估中心分管领导确认。
第十二条 对生产工艺及产污环节复杂、污染物排放情况难于确定、环境敏感程度高的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进行预审。预审认为存在严重技术问题的,评估中心将环评文件及专家预审意见退回建设单位,并记录在案;预审通过的环评文件进入技术评估会议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领域,依据《西藏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合理配置和抽取环评审查专家,并报评估中心领导确认;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专家组由五名或五名以上环评审查专家组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专家组由三名或三名以上环评审查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评估中心邀请环保厅相关业务处室、项目相关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局、环评单位、建设单位代表参加技术评估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商定技术评估会议日程,并负责将会议通知和环评文件提前2日以上送达专家及参会代表。
第五章 技术评估会议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确定现场踏勘计划,组织参会专家和代表进行现场踏勘,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负责现场情况介绍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会专家及代表原则上应参加现场踏勘,现场主要了解拟选厂址和周边环境状况,了解周边环境制约因素和敏感点,调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状况,注重了解项目建设地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踏勘中如发现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汇报环保厅,并制止其违法建设行为。对项目场址不符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应以专题报告报中心,中心结合具体情况再报环保厅。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技术评估会议,提出环评文件技术评审的重点和要求,提请会议推荐专家组组长。 环评机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缺席技术评估会议,评估中心可终止会议。
第十九条 与会专家和代表,应认真研究环评文件,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各自的专业、行业特点提出技术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技术评估会议主要程序:
(一)建设单位介绍项目情况;
(二)环评单位介绍环评文件主要内容;
(三)专家和代表就环评文件有关问题进行质询,环评机构以及相关单位人员负责解答;
(四)专家与代表讨论,并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等从各自专业领域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表》,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五)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和代表的意见撰写专家组评审意见,讨论通过技术评估专家意见;
(六)对专家和代表提出的所有意见,项目负责人应详细记录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进行会议总结,提出技术评估工作下步要求;技术评估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环评质量缺陷或弄虚作假的,由评估中心以书面通知退回建设单位,并抄报环保厅。
第六章 环评文件修改及复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责成环评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环评文件的修改与完善,并报专家组长复审,专家组组长根据修改情况对修改清单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的,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以正式文件申请延期,技术评估时限自行中断。
第七章 评估报告的编制、签发与送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持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文本4份、光盘2份)、专家书面复审意见及其它评估会上要求提交的相关补充材料报评估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环评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环评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评估报告编制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未按照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征得专家组长同意后,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并将环评文件退回继续修改,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延期,评估报告编制时限自行中断。
第二十六条 评估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对通过审查的技术评估报告,中心领导当日完成审核、签发。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将印发的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并将评估报告报送环保厅环评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由评估中心负责评审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验收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技术评估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